中青国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家智库
管 理 细 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青国匠智库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国管理智库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青国匠智库专家的审核、认定、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中青国匠智库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在国家职能部门的关怀领导下,由中青国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起成立的科学人才资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旨在通过整合职业技能等各行业管理咨询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各学科的科研人才优势和专家作用,从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出发,为党和政府提供智力服务。
第四条 中青国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综合管理中青国匠智库专家,由中青国匠智库办公室(以下简称:智库办公室)负责人才库、专家库运行,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及服务工作。
二 申请和认定
根据行业科学的特点,中青国匠智库设“学术研究型专家”、“组织管理型专家”、“宣教传播型专家”、“实践型专家”四个类别。
第五条 入选中青国匠智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
(二)学识渊博,有强烈的事业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问题;
(三)具有丰富的行业科学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大局观、较高的战略意识和较强的协调能力,是本领域、本系统公认的学术与专业带头人;
(四)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培训授课等工作;
(六)熟悉有关行业咨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七)部分专业技术要求的具体条件,由智库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参加评选人员按所属领域划分,除具有以上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术研究型专家”入库条件:
1.1 目前在行政管理部门任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和学者;
1.2 精通行业科学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行业科学发展态势,具有经济、法律、管理等知识基础,熟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宏观政策,对我国行业科学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把握我国行业科学事业发展趋势,能在行业科学创造、运用方面提出建设性的观点和建议,提升行业科学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3 正式出版书籍、光盘、专著、编著,或在社科类重点期刊发表论文五篇以上者。
2.“组织管理型专家”入库条件:
2.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中从事三年以上行业科学建设、教育传播的组织管理者;
2.2对行业科学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提出前瞻性的学术观点,在行业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具有战略性思维和创新性构想,研究成果和理论水平在国内领先,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2.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2.4近5年内撰写行业科学相关论著2部以上(含2部)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行业管理科学相关论文5篇以上(含5篇)。
3.“宣教传播型专家”入库条件:
3.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中具有三年以上讲师经验者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取得咨询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3年以上;
3.2全国性千人规模大型论坛、讲坛具有二年以上讲师经验者;
3.3参加过行业科学系统学习,从事三年以上媒体传播从业人员;
3.4近3年在公开刊物发表行业科学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参与国家级行业科学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3次以上(含3次)。
4.“实践型专家”入库条件:
4.1掌握行业科学相关国际规则和法律法规,精通与行业科学有关的法律基础和解决方法,能够熟练运用行业科学制度提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的能力;
4.2掌握本行业或本领域内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科学工作经验;
4.3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取得咨询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3年以上;
4.4熟悉行业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把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方向,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4.5近5年在公开刊物发表行业科学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参与国家级行业科学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3次以上(含3次)。
第六条 中青国匠智库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七条 推荐申请程序:
1.单位推荐。各机构对本单位系统的人才进行初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加入专家库。
2.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以直接将自荐材料递交到智库办公室。
(一)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青国匠智库专家申请系统,在线下载表格(附件4),填报个人信息,并打印申请表(附件4)。
(二)按照评审专业对申报人的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表须本人确认签字,在职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须本人现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退休未返聘人员须原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智库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培训考核,考核通过者纳入中青国匠智库统一管理,并由中青国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中青国匠智库专家聘书》。
三 聘任管理
第九条 中青国匠智库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4年。聘期届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并换发《中青国匠智库专家聘书》;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考核的不再续聘,如果再次申请入选专家库,须按照新侯选专家重新申报;聘期内,专家年龄达到75周岁时,自动解聘。
第十条 专家入库以后,可根据系统授权,使用个人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修改个人基本信息并智库办公室提交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需要修改专业的专家,须按照新候选专家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中青国匠智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管理咨询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并记载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历次咨询活动的具体情况。智库办公室应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二条 担任中青国匠智库成员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咨询活动,应提前5天向智库办公室请假,以便及时调整补充专家。未按照上述要求请假,且无不可抗力原因的,视为无故不参加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的聘书是参加咨询活动的有效证件,聘期内有效。聘书要妥善保存,不得损毁、涂改、转让,在参加咨询活动时必须随身携带。聘书因故发生污损、遗失时,应向智库办公室申请换发或补办。
四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与咨询工作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标书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项目进行独立设计完成,提出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咨询工作的合法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办法由智库办公室分行业制定。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咨询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参与咨询工作的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咨询项目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
(二)遵守行业管理咨询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中青国匠智库专家培训工作由智库办公室按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培训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八条 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智库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是对聘任期内专家参加历次咨询活动情况的考核,包括参加咨询活动情况、遵守咨询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智库办公室确认后,予以暂停专家资格,并报中青国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一)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咨询项目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参加统一组织的专家培训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在一个年度内,无不可抗力原因,无故三次及以上迟到咨询工作的。
(五)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咨询工作两次的。
(六)因与行业管理咨询业务无关原因,与行业管理咨询代理机构发生纠纷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智库办公室确认后,由中青国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予以解聘。
(一)年龄达到75周岁的。
(二)聘期届满,未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续聘手续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咨询工作三次及以上的。
(四)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因在行业管理咨询有关项目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青国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青国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二四年七月